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整合经办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廿政办发(2019)95号)、《陇南市基本医疗保障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陇政发(2019)2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2019年12月1日起,陇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经办管理。参加陇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停止单独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生育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缴,各级财政负担单位桉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35%缴纳;企业及其他自缴费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5%缴纳。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

第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1.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l.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期间单位停发或者部分停发工资的;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单位停发或者部分停发工资的。

第六条 参保人连续缴纳陇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12个月以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两险合并实施前参加陇南市职工生育保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生育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七条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照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天数计发,由用人单位统一领取。计算公式为:实际计发数=月平均缴费基数(元)÷30(天)x假期天数。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按以下天数执行:

女职工生育享受180天的产假,难产的(包括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八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护理费和治疗费,支付范围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发放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时,不再发放生育津贴,发放工资低于上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时,实际发放与上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的差额为基数,发放生育津贴。

第十条 参保职工多胞胎生育的,生育的医疗费用上调报销比例10%。

第十一条 职工因生育引起合并症和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欠缴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内补缴欠费的其连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在欠费期间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欠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其连续缴费年限重新累计计算,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欠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资料按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陇南市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陇人社发(2016)220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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